封开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公寓管理,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服务人才强县战略,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81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封开县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封府办〔2012〕99号)等相关规定,于2015年11月26日经十五届3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建设、租赁或者购买用于保障全县新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建设、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和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四条 县委组织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共同负责人才公寓入住对象的申请受理、条件认定、租赁审批及统筹协调工作。
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包括签订租赁协议、办理租住手续、收取租金、委托物业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的资金管理。
第五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才,方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一)属本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或聘用的人才,聘用人员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开始缴纳社保;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第六条 人才公寓租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用人单位凭下列材料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
1.《封开县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见附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学位或职称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及社保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个人住房查询证明。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资料,转送县委组织部审批。
(二)轮候分配。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据人才引进时间及房源情况等要素,对入住人才公寓进行排序。
(三)登记入住。用人单位与承租人凭批准同意的《封开县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到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股办理人才公寓租赁登记和签订租赁协议,承租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及相关费用后领取人才公寓钥匙入住。
第七条 人才公寓的租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需要续租的,须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转送县委组织部批准后,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续签租赁协议,续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 人才公寓的基本租金标准按照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收取,租金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承租人须按有关租赁协议约定及时自行缴交水、电、气、有线电视、通信(上网)、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协议:
(一)已由所在单位安排或自行解决住房的;
(二)调离本县或辞职、开除、辞退、自动离职的;
(三)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在本县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五)违反租赁协议的;
(六)需要停止租住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定期对人才公寓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解决人才公寓租赁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 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 2 年。
封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
年 12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