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协议
甲 方: 封开县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电话: 0758-6663129
乙 方(租户): 电话:
房屋座落位置: 封州二路 人才公寓楼 号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政府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2.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承租户公约的行为。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按时交纳一般物业管理费;转移买卖的搬迁户产权量换房除要缴纳一般物业管理费外,还需按照政府相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廉租户免收一般性物业管理费。
2.甲方维护修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通过或临时占用乙方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乙方应予以配合;
3.遵守业主承租户公约的有关规定和义务;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协议和业主、承租户公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二)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
(三)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道路、停车场等的养护与管理。
(四)维护小区内一般性治安及公共秩序。
注:甲方不承担乙方人身与财产保管、保险责任。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含应从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乙方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10日前按月交纳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如在当月最后一日止仍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或按户收取,收费标准如下:
1.住宅:¥ 1.50 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计算)。
(三)车位收费(暂定3年内执行标准、期满后另议):
固定车位:
1.摩托车¥ 30 元/月。
2.自行车¥ 20 元/月。
3.小车¥ 250 元/月。
临时停车: 2小时以内按半天收,超过2小时按全天收。
1.摩托车2元/天。
2.自行车1元/天。
3.小车10元/天。
注:甲方只提供停车场地不承担乙方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保险责任。
(四)其它有偿服务:如在甲方经营能力许可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家政保洁等特约有偿服务,在每次服务收费由甲乙双方协议议价决定。
第四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有关的代收代缴收费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乙方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 15日前交纳上述费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甲方的免责事由,即甲方均不负赔偿之责:
1.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及非甲方能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
2.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暴动、抢劫、盗窃、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致之损害,但因甲方故意或过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3.因本物业内设备或相关设施,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4.非因甲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致之损害。
5.自乙方迟延交付物业服务资金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之任何损害。
6.非因甲方违反本协议义务,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之损害。
7.乙方或物业使用人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委托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任何损害。
8. 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
第六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的手写体文字与打印体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甲方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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