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件
封建字[2015]25号
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登记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为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自2016年2月16日起,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房地产交易(包括转让、抵押)登记业务时(房改房除外),只需由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提出申请即可办理。
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房地产是共有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凡权利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地产,以一方名义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未登记共有情况,如另一方需要登记共有情况的,请权利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增名手续,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逾期未办理增名手续登记共有情况的,将视为该房地产不存在共有情况,由房地产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未经共有人同意进行房地产交易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封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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