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①
登记机构:封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请
申
请
人
情
况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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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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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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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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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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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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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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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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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份共有(所占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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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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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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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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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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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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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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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在建筑物总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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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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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在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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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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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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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部分
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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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内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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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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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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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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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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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见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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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建造房屋 □新建商品房 □个人建造房屋 □其他 ,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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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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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申请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申请人(代理人):
(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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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请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的“□”内划“√”,并如实填写具体内容。填写请使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不得使用修正液进行修正。
【申请人】房地产登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房地产登记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
【证件类型】企业法人或其他经营性组织的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营业执照》;机关法人的身份证明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分别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无法提供前述材料的其他组织类申请人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填写《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供《户口簿》的,填写《户口簿》;有效军人身份证明证件类型填写《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为《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证件类型填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身份证件类型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人的身份证件填写《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证件号码】填写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上记载的身份编码。
【联系电话】填写申请人现用,且可以联系的移动电话或住所地固定电话号码。
【户籍地】本项由申请人为自然人时填写,非自然人不用填写该项。具体应填写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
【共有情况】填写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不属共有的,不用填写。共同共有的在备注(栏)注明共有人情况;按份共有的在备注(栏)注明共有人及其具体共有份额情况。
【房屋坐落】填写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应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填写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总自然层数,其中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计入总层数。
【地上层数】和【地下层数】填写规划许可材料上记载或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在楼幢地上层数、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层数。
【房屋所在层数】填写申请登记的房屋具体物理位置在所在楼幢中的层数。
【建筑面积】填写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
【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建筑物为多个所有人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即为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填写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测量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结构】填写施工许可文件或施工图纸上确定的房屋结构。
【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土地使用权证号】填写依法向土地使用权人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的证号。
【法定共有】填写规划部门确定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建筑物的名称、编号及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测量、审核的建筑面积。
【约定共有】填写经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书面约定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建筑物的名称、编号及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测量、审核的建筑面积。
【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