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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字体: 】   【时间:2015-6-30】  【作者:fkfg】  【关 闭】  【打 印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国家测绘局 83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0108日建设部第31次部常务会详议、20001026日国家测绘局局常务会绘决议通过(国家测绘局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授权),现予以发布,自200151日起施行。 

    长:俞正声 

国家测绘局局长:陈邦柱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产测绘的委托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果质负责。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第四条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房产测绘的委托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七条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房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实施房产变更测量。 

  第八条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 

  第九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 

  第十条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制度。 

  第十二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房产测绘资格审查、分级标准、作业限额、年度检验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测绘资格审查管理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转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反馈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对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初审意见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取得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取得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爲5年,期满3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对有房产测绘项目的,发证机关在审查和换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房産测绘资格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检。年检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年检中被降级或者取消房産测绘资格的单位,由年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房産测绘资格升级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房産测绘成果包括:房産簿册、房産资料和房産图集等。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房産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産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産管理的房産测绘成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産测绘成果纳入房産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向国(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赠送、出售未公开的房産测绘成果资料,委托国(境)外机构印制房産测绘图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未取得载明房産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産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産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産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房産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産测绘资格: 

  (一)在房産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産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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